1、这个制度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几个种姓。
2、与古代印度法直接将人格固定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罗马法人格结构的特点在其活动性与叠加性。
3、据研究,摩揭陀国的人多半是吠舍和首陀罗的混血种,婆罗门法典认为他们是半雅利安、半野蛮的下等种族。
4、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5、第四等级首陀罗则属非再生族,因此吠舍可参加婆罗门主持的宗教祭祖和听讲教义,首陀罗则绝对不能。
6、神婆神汉为第一等,名婆罗门,职祭;王公大臣为二等,名刹帝利,职武;种地经商的为三等,名吠舍;手工业者为四等,名首陀罗。
7、印度教有所谓“四大种姓”,即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4个基本类别。
8、种姓制度是印度一种古老的等级制度,依次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等级,而“贱民”属等级之外,是最底层、最受歧视的阶层。
9、印度的种姓制度很早就有了,它把印度人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这四个种姓之外还有贱民。
10、但印度是个等级相当森严的社会,其种姓制度将人从高到低分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