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2、因此,亟需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三个疑难问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同仁,并作引玉之砖。
3、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4、他认为美国司法体系足以成为他国的典范。
5、只要有了和平、低税收和宽容的司法当局,一个国家要达到最高富裕水平不需要其它东西。
6、当局允许犯人和被拘留人员不经审查向司法机关投诉,不过实际上所有的投诉信都是石沉大海。
7、美国除了权力的横向分割,宪法还把国家政府的权力从竖向切成三条。这是你早就知道的“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绝对独立。
8、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签合同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冒充行为是手段行为,签约行为是一种中间阶段的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
9、筹建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创办奉天省城模范监狱和罪犯习艺所,促进了东北司法体制的近代化。
10、要么由司法官把他从这儿赶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