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拟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同同仁,望不吝赐教。
2、有关在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的权利,不得在其他任何缔约国登记。
3、截至2004年6月29日时,未签署公约但希望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可通过加入方式这样做,这是一种相当于批准的一步法。
4、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5、关于本合约涉及事项,本主约及其它附约包含缔约双方的全部协议。
6、第一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
7、在过渡期,按照原有周期于2011年提交实施报告的缔约方不需要在2012年提交另一份报告。
8、本文尤其研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加强其可操作性。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合同义务。
10、缔约国承认的权利,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