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为止,对安乐死的理解,粗暴一点,可以认为是病危的人,在饱受精神和躯体的折磨之下,自主或被逼选择死忙。
2、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重残新生儿能否作为安乐死对象,即非自愿安乐死存在的伦理问题。
3、安乐死申请权应当局限于患者本人,由此才能保证安乐死实施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4、目前我国没有安乐死方面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类似行为都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以情节较轻为由从轻处罚。
5、实施安乐死会加重社会的复杂化,可以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
6、还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一些心术不正的患者亲属或医生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借助安乐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5、既能很多人能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又不用担心承担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谣言又怎能不像野草一样蓬勃生长呢?
7、正如上面所示的画所描绘的,一位晚期癌症病人病入膏肓,请求医生们实施安乐死。
8、RSPca表示,这一系列惨痛教训表明,在发现鲸搁浅时,最明智的办法是对它尽快实施安乐死。
9、许多人拍手叫好,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10、他1998年建立的安乐死机构Dignitas曾经使用过很多“死亡之屋”,“蓝色绿洲”是最近选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