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诸多缺陷。
2、笔者在对这一程序进行分析后认为,法院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机关。
3、第二部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现状和问题。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5、最后,笔者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6、其次,进一步改革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刑事抗诉机制、事后监督机制。
7、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8、对此,我国公诉人应当实行当事人化,强化其公诉职能,取消其审判监督职能。
9、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0、同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时注重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