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在对这一程序进行分析后认为,法院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机关。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3、第二部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现状和问题。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
5、其次通过对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申请再审、再审之诉等若干概念含义的界定,澄清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模糊认识。
6、最后,笔者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7、介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通过与审判监督程序概念的比较,界定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8、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
9、对此,我国公诉人应当实行当事人化,强化其公诉职能,取消其审判监督职能。
10、同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时注重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