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2、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
4、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
5、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别.
6、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7、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才能正确认定本罪。
8、归根结底,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
9、在刑事责任方面,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
10、2004年2月,胡志标被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