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
2、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3、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
4、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5、同时,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6、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
7、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
8、归根结底,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
9、本文在论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对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0、胡志标在一审中被认定票据诈骗罪被判了15年,挪用资金罪判了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判3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