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2、对合行为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关系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3、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4、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争论。
5、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6、作为一类独立的共犯人,胁从犯具有两个特征,其中“被胁迫”是其基本特征,“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其本质特征。
7、偷税罪的因果关系在不作为方式下具有特殊性,其不作为方式下的共同犯罪也有别于疏忽大意的失职行为。
8、其次,为了能进一步明晰共谋的涵义,论文比较分析了共谋与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阴谋等近似概念的区别。
9、在处罚上,对于单位内部成员而言,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不能成为对其数罪并罚的理由。
10、自首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罪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并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准确性和效率,进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