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由二,我国宪法由于不存在直接适用性,在实践中宪法常被束之高阁,甚至一些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没有完全的对应关系,违宪事件频繁发生,人们不以为意。
2、即总体上西方在经历了近代自由放任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转变后,宪法对财产权的必要限制逐渐得到认同,以修正和弥补传统财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以及对其他自由所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弊端。
3、因此在中国的行政法治进程中,完善宪法并且实现宪法至上,将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4、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报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
5、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和干校都要开展宪法教育。
6、我国现行宪法条文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去多远。
7、宪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8、宪法最好被解释为允许国会使用这种软硬兼施的策略.
9、古代共和政体的特点有:精英治理,给所有人及其自由提供同等保护,保持中间性格,以公民美德为支撑,以“混和宪法”形式治理。
10、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