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作时,笔者力求寻找到关于本案事实最为完整的史料记载,着力从大法官的判词中寻找到作出判决的一些考量因素。
2、现为辩方律师的弗里希说,这些被告并没有试图骗去寡妇们的活命钱,他们是对危机应对失当。弗里希并没有涉足本案。
3、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4、但他补充说:“本案确实包含政治因素,因为背后的公司是苏州网监。
5、(六)凡检验、覆验需要差官的,差同本案没有亲故嫌怨关系的人。
6、如果我这里记录没错的话,民生丛报的东家是正是本案主谋陈其美。
7、北检因本案事涉跨国犯罪,另发交台北市调处外事科协助调查。
8、本案是我省首个认定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的案件,有力遏制了楼盘“搭便车”现象。
9、本店本小利薄概不赊欠!辽宁警官陈方成、王润龙是本案的大宗客户,光是掠抢,也不记账,也不签名,据说就一次17万之多打过一会白条。
10、在法官们的主持下,经过四个多小时的“拉据战”,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由“老倔头”一次性付清2万元赔偿款,本案就全部执行完毕。
